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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8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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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朱海滔

    日前,郑州客运段3名列车员因在乘务工作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,获颁“委屈奖”,每人得奖金200元。据悉,今年春运以来,已有12名列车员获此“殊荣”。 (2月26日《东方今报》)

    当前,不少公交公司、物业公司、医院、乃至公安、城管部门都纷纷设置了诸如司机“委屈奖”、保安“委屈奖”、民警“委屈奖”等,对“打不还手,骂不还口”的行为予以嘉奖。勿庸置疑,各行各业设立“委屈奖”的出发点是好的,目的是改善行风,提高服务质量。应该说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单位赢得了整体形象与利益。但笔者认为,“委屈奖”是以牺牲法律和个体尊严、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的,还是不设为好。

    首先,“委屈奖”是对恶行的妥协和退让。面对粗暴、狂妄和不遵纪守法的人,面对错误和不文明的行为, 片面地要求员工一味忍让,而不是勇于制止,那是是非不分、亵渎正义。如果任那些出口伤人品德低下的人横行,反而会助长少数不文明乘客的不良习气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。

    其次,“委屈奖”损害了法律的尊严。根据宪法和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据报道,获得委屈奖的3名列车员,在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旅客的扭打和辱骂。作为列车员,也是一名普通公民,拥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,其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。乘客的辱骂和扭打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,而“委屈奖”的结果却是“息事宁人”;对违法者来说,“委屈奖”意味者他们的责任得不到追究。这种情况下,作为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便成了一纸空文。

    第三,“委屈奖”缺乏人性化关怀。单位的利益或行业形象,并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,当单位利益同员工人格和尊严产生冲突时,“委屈奖”以牺牲个人尊严、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,以赢得单位整体形象与利益。为单位创造效益的员工,在外受到非法的辱骂和殴打,不仅得不到单位的支持和帮助,反而只能“打掉牙往肚里咽”。表面上看,委屈奖是关怀了工作人员,实质上反映了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漠视,因为工作人员也是人,他们的自尊、人格和生命安全并不是靠金钱能够赎买的?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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