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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杭民
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不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、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的问题,山东省政府日前作出规定,2008年起,企业效益每增长1%,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.2%-0.5%。(8月26日《成都商报》)
要求给职工加薪的规定现在不算少,但这次的新闻却让人眼前一亮:对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,还可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。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、分配关系严重失衡、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,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,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严格监控其信用,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。
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前不久表示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采取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后,“涨工资”现在成为媒体上出现频率极高的名词。在目前不少商品纷纷涨价的背景下,增加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,不仅可以直接实现扩大内需,推动经济增长,更有利于解决广大民众的生活问题,从而为社会和谐奠定必要的基础,意义可谓深远。
可是,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下,人们却对“给普通职工涨工资”有着太多的担忧。
众所周知,在市场经济中,各类企业主、管理者对普通职工工资拥有很大的决定权。日前,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《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《意见》中提出,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,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。而催生这一文件的背景,是近年来上海部分企业工资“只涨老总不涨员工”的情况。2006年,上海市总工会对250家企业一线从业人员进行的调查显示,50.6%的职工在近3年内没有加过工资,最长的6年来分文未加,与经营者和管理层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。
如今,我们欣慰地看到, 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不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、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的问题,山东拿出了狠招:重点监控、责令缴纳工资预留金、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、媒体曝光。有了这些硬措施,职工加薪权就更容易得到维护。当然,我们必须提防有个别企业主瞒报利润或把账本做成亏损,造成企业效益不增长的假象,这就需要职能部门不断加大审计、监督力度,以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。
企业效益好了,不给普通职工涨工资,你能拿他怎么样?我们希望,各地都能出台比较强硬的措施来保证善政的有效落实,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,不使普通职工“只闻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”。 |